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202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编码 | 品目名称 | 备注 |
A | 货物 | 全省50万元以下框架协议采购。 |
A02010104 | 服务器 | |
A02010105 | 台式计算机 | |
A02010108 | 便携式计算机 | |
A02021001 | A3 黑白打印机 | |
A02021002 | A3 彩色打印机 | |
A02021003 | A4 黑白打印机 | |
A02021004 | A4 彩色打印机 | |
A02021005 | 3D 打印机 | |
A02021104 | 液晶显示器 | |
A02021118 | 扫描仪 | |
A08060301 | 基础软件 | |
A02020100 | 复印机 | |
A02020200 | 投影仪 | |
A02020400 | 多功能一体机 | |
A02021103 | LED显示屏 | |
A02020800 | 触控一体机 | |
A02021301 | 碎纸机 | |
A02030500 | 乘用车 | |
A02051227 | 电梯 | |
A02061504 | 不间断电源 | |
A02061804 | 空调机 | |
A05010000 | 家具 | 限各类标准办公家具 |
A05040101 | 复印纸 | |
C | 服务 | 全省50万元以下框架协议采购。 |
C17010200 | 网络接入服务 | 区域联动框架协议。 |
C18040102 | 财产保险服务 | 全省联动框架协议。 |
C21040000 | 物业管理服务 | 区域联动框架协议。 |
C23090100 | 印刷服务 | 区域联动框架协议。限单证印刷服务、票据印刷服务和其他印刷服务中的文件印刷服务、公文印刷服务、资料汇编印刷服务、信封印刷服务。 |
C2312030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区域联动框架协议。 |
C23120302 |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 全省联动框架协议。 |
C16040000 | 云计算服务 | 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除外。区域联动框架协议。 |
注:1.表中所列项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除我省另有补充说明外,各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文件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2.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3.公立医院采购乙类及以上大型医疗设备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规则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其中:单项或批量小于50万元的小额零星采购,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可以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大于或等于50万元的,委托集采机构执行采购。
预算单位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限制,委托省内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不得拒收委托。不在所属预算层级所在地办公的预算单位可以执行当地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三、部门集中采购
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公开执行。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以及设县(区)的市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省级、市级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单位按照主管预算部门或者本单位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采购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采购单位可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各采购单位要按照“谁采购、谁尽职、谁负责”原则,强化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控制与监督问责,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切实落实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组织、管理和考评。
(二)各采购单位要严格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同步编列政府采购预算,落实资金来源,细化采购品目,确定采购需求,执行采购政策,做到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应列尽列、编实列细、名实相符,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三)政府采购依法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严格依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集中管理,经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采购。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四)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进行采购。负有政府采购职能的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坚持政府采购公共性原则,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则做好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见证、场所、信息、档案等服务,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交易过程中的监管职责。
(五)主管预算单位、采购单位要完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执行机制,结合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和项目特点,积极运用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措施,在预算编制、需求拟定、评审过程、履约付款等采购全过程各环节嵌入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六)涉及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所需实施救援、恢复的紧急采购项目,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