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药学院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医药学院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人代表管理,规范采购项目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代表,是指符合本规定条件要求,并以独立身份代表学校参加采购等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采购人代表的产生、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采购人代表的产生和使用
第四条 采购人代表原则上须从校内评审专家库中抽选(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聘请校外专家)。招标采购中心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组建校内评审专家库,定期进行更新调整。
第五条 符合以下资格条件的校内教职工,经本人申请部门推荐报招标采购中心审核后纳入校内评审专家库: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政治可靠,法治意识强;
(二)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情况,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行政管理岗有相关领域岗位经历的工作人员(科级及以上);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学校采购招标评审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无行贿、受贿、欺诈及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记录。
第六条 招标采购中心与项目使用部门从专家库中协商或随机选取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应当对本次采购项目的背景、需求、技术特点等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但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人代表。专家库中如无合适采购人代表,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聘请校外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
第七条 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单位均为人民币)以内项目,原则上选派一名校内采购人代表;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可选派两名校内采购人代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采购人代表的管理
第八条 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校内采购人代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建校内评审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二)与项目使用部门共同负责采购人代表的选取工作;
(三)组织相关培训、学习;
(四)记录、整理校内采购人代表评审情况。
第九条 校内采购人代表须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学校委派参加项目评审;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立即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四)积极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五)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主动上报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调查;
(六)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七)发现本人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校内采购人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各类采购招标学习培训;
(二)对应邀参加评审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对应邀参加评审项目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校内采购人代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二条 校内采购人代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校内评审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退出的;
(二)一年内达到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学校委派参与项目评审的;
(三)已接受委派但无故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四)经招标采购中心认定存在违规行为,不宜继续担任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采购人代表的监督
第十三条 监督主体 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对采购人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人代表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违规行为 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违规行为记录: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4.收受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6.以采购人代表身份从事有损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对于违规的采购人代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