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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药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6-25阅读数:

山西医药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12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和剧毒、易制爆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生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具体范围以国家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该目录由国家依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其中,管制类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山西省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含气体)。

学校任何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储存、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学校任何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申请、采购、领用、储存、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普通化学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院、系、部、中心)的三级管理模式,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后勤与安全保障部、资产管理部、教务部、科研实验中心及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监督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管理检查督查,并指导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

学校各二级单位(院、系、部、中心)、职能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责任到人、安全监管”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资产管理部作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直接负责学校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审批、采购、入库、领用、处置等全流程闭合管理和台账登记,落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按需申报、限量采购、先批后购管理要求;负责对使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废物集中处置。

(二)教务部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完善全校性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指导、督查、协调各部门做好教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教学实验各环节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教学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教学实验室安全评估。

(三)科研实验中心负责全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完善全校性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指导、督查、协调各部门做好科研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科研实验各环节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科研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组织开展全校性的科研实验室安全评估。

(四)各二级单位(院、系、部、中心)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本部门实验室危化品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学校有关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细化危化品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分工;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工作台账;负责指定专人管理,并完成全体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使用、储存及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发生事故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依规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利有义务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与领用

危险化学品实行按需申报、限量采购、先批后购的管理原则。实行一次采购多次供货或多次采购多次供货的方式,尽量减少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危险化学品。鼓励实验室之间进行危险化学品调拨,尽量避免重复购买和闲置浪费现象。

第十一条 一般的危险化学品可由使用单位按照管辖权限向教务部或科研实验中心提出申请,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履行招标采购手续。

需要购买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精神药品等)的二级单位(院、系、部、中心),必须遵循“校内审批-公安/药监许可-定点采购-备案入库-全程台账”的闭环流程,严禁私购、网购或无资质采购。

具体流程:

(一)申购准备

由使用单位(实验室/科研、课题组)提交危险化学品申购申请及使用用途说明,写明:名称、规格、数量、用途、使用期限、安全责任人、储存条件。

(二)二级单位(院、系、部、中心)审批

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员→二级单位领导逐级审核。

重点审核:用途真实性、用量合理性、安全条件合规性。

(三)校级职能部门审批

可由使用单位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向教务部、科研实验中心、资产管理部提交申请,经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审批,审查通过后报分管业务校领导批准。同时要向学校后勤与安全保障部报备。

(四)政府部门许可/备案(公安/药监)

易制毒/剧毒:批准后资产管理部方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购,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按照规定渠道、程序进行采购。

易制爆:资产管理部向公安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回执。

麻醉/精神药品:资产管理部向药监部门申请购用印鉴卡/许可证。

(五)定点采购(资质供应商)

资产管理部需依法从公安平台准入名录中,选择具备相应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供应商。采购时应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规格、运输方式及安全责任等内容,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国家现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药品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简称“一书一签”),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运输危险化学品,严禁随身携带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三 购买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应及时存入学校危险化学品暂存室,领用时由使用单位(人)填写领用台账,按需领取,双人领取,完善登记记录。领用手续应当留存三年备查,由危险化学品暂存室管理人员定期向资产管理部和后勤与安全保障部报备。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违规违法擅自购买、使用、接收、销售、赠送、储存、运输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储存

十五 危险化学品到货后,须由使用单位、教务部或科研实验中心、资产管理部三方共同验收,逐件检查。验收工作以使用单位为主,其他部门人员配合,详细记录危险化学品的进货、领用及退货信息,核对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包装、许可证号、质量证明文件等是否与采购合同一致,同时检查是否存在破损、泄漏等情况。此外,还应记录使用单位及职能部门经办人、时间、退货原因等信息,防止漏发、丢失、错发等事件发生,并及时办理交接与入库手续,将危险化学品定点储存在学校建设的危险化学品暂存室(双人双锁)。

同时定期开展库存盘点工作,一旦发现账物不符、化学品异常流失等情况,须按照危险化学品性质、类别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教务部或科研实验中心、资产管理部、后勤与安全保障部及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十六 危险化学品储存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配置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储存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精神类药品的储存点,应当由资产管理部、教务部和科研实验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十七 危险化学品储存区,须有通风、隔热、避光、防盗、防爆、防静电、泄漏报警、应急喷淋、安全警示标识等措施,符合相关规定,专人管理。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申请,资产管理部、教务部、后勤和安全保障部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储存区严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原则上不得设置在实验楼内。确需在实验楼内存放的,使用单位须独立分区、物理隔离,并严格执行实验室存放标准(详见本办法第十条)。

(二)储存区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后勤与安全保障部根据使用单位申请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砂箱、自动喷淋等)。

(三)使用和管理部门在明显位置张贴警示标识。

(四)安装坚固的防盗门窗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要覆盖仓库内部及出入口,并保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图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90 日。

(五)配备符合标准的防爆电器,按介质特性安装可燃气体 /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配备消防设施和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安装通风装置,保持仓库干燥,夏季应该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七)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确保不发生因雷击引发的事故。

第十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

(一)不同品类危化品分区分类存放,严格执行限量管控严禁超储;库房分区之间预留安全间距疏散通道全程畅通;固体试剂整箱堆叠高度≤1.5m,桶装易燃液体堆叠高度≤1.2m,高压气瓶禁止叠放。

(二)危化品保存时要避免混存,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化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柜)内存放。即,放射性放射源独立专用库房储存;有机过氧化物、强氧化性危化品分区隔离,严禁和易燃液体、自燃固体同区存放;爆炸品、遇水自燃化学品单独专库存放,严禁与任何易燃易爆试剂混储。

(三)遇湿易燃、遇水分解产气 / 爆炸类危化品,严禁在低洼积水、潮湿漏雨区域存放,不得露天敞口堆放;确需室外临时存放必须采用密闭防雨防渗专用仓储箱。

(四)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严禁非防爆冰箱内存放易燃易爆、低沸点或强腐蚀性化学品。所有冰箱均不得存放性质相互抵触的化学品,同时禁止储存私人物品,避免安全风险。

十九 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存放标准

(一)由使用单位建设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配齐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阅。

(二)按规范定期分类归集废旧、过期试剂,实验室废试剂临时贮存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严禁长期积存

(三)储藏室、储藏区、储存柜等应通风、隔热、避免阳光直射。

(四)易泄漏、易挥发的试剂存放设备与地点,应保证充足通风。

(五)试剂柜中不能有电源插座或接线板。

(六)化学品有序分类存放,固体、液体不得混乱放置,互为禁忌的化学品不得混放,试剂不得叠放。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装有试剂的试剂瓶严禁敞口放置。实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

(七)配备必要的二次泄漏防护、吸附或防溢流功能。

(八)同一防火单元内危险化学品(不含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原则上不应超过100L或100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或50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L或20Kg。

(九)常年大量使用易燃易爆溶剂或气体须加装泄漏报警器,储存部位应加装常时排风或与检测报警联动排风装置。

(十)化学品包装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标签。

(十一)当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规范标签化学品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按不明废弃化学品处置。

(十二)装有配制试剂、合成品、样品等的容器上标签信息明确,标签信息包括名称或编号、使用人、日期等。

(十三)严禁使用各类食品饮料瓶、矿泉水瓶盛装任何化学试剂、实验样品。

(十四)严禁使用破损量筒、试管、移液管等玻璃器皿。

第二十条 管制类化学品管理要求

(一)剧毒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落实专人管理,建立出入库、领用、发放登记台账,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防盗安全级别为乙级(含)以上,防盗锁应符合GA/T73《机械防盗锁》的要求,监控管控执行公安部门的要求。

(二)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存放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或存放在专用储存柜内,储存场所防盗安全级别应为乙级(含)以上,专用储存柜应具有防盗功能,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台账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要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配备专人管理并建立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五)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储存,其使用、运输、销毁严格按照公安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暂存室须由专人管理,严格遵循“即领即用”“用多少领多少”原则,并建立长期台账记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用途、领用单位及经办人等。管理员须经培训考核方能上岗。暂存室人员进出应进行登记,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报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负责人和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分类和标签信息;

(三)物理、化学性质;

(四)主要用途;

(五)危险特性;

(六)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七)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账册,对危险化学品的入库、领用、使用、回收、废弃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准确做好记录;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专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存放在易引起其发生反应的环境条件中,同时要严格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活动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安全防控措施。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有效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安全事故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减少损失。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危险化学品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操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实验项目和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或安全周知卡。

使用危险化学品开展实验时,实验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具;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须全程有人值守,其中危险性较大的实验项目须严格执行“双人”操作制度,操作时需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记录。实验操作人员应充分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毒性危害及应急处置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落实风险防范要求,确保实验过程安全可控。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按要求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应实时登记用途、用量、时间、领用人等信息,确保账物相符。剧毒化学品的使用严格遵守“双人”使用制度,即门锁双人、柜锁双人、领退双人、使用双人,做好台账记录工作。

第二十九条 使用或产生刺激性气味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橱)中进行。

第三十条 教学实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从购买之日起,其使用、储存及废弃处置均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科研项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核对,确保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内处于受控状态一旦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给学校后勤安全保障部和资产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剧毒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建立台账,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出入库情况,严禁超量储存。对于涉及剧毒物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指导教师及相关实验人员必须做好每天使用情况的记录,使用情况要详细记录,以便存查。

第三十三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质。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在做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时,如操作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致病性生物药品以及有高压高温反应的实验等,学生实验操作时,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三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当天未用完的,应及时交回保存试剂库。使用完毕,应规范回收,严格杜绝倒入下水道、丢弃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携带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擅自离开实验室。未经公安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严格遵循“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原则。涉及的二级单位(院、系、部、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化学废液、固废、试剂空瓶等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及时处置及台账记录等工作,保障全过程安全可控

第三十七条 遵循减量化原则,优先对有回收价值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进行资源化利用。低浓度洗涤废液和无害废水在确保有害成分浓度符合国家环保部门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可排入废水处理系统。重金属无机盐溶液应采用碱沉淀法进行预处理,妥善收集沉淀物;高浓度酸碱废液需经中和处理并检测达标后,方可排入废水处理系统。严禁以任何形式随意倾倒、堆放或丢弃危险废弃物。

第三十八条 危险废弃物回收应由涉及二级单位(院、系、部、中心)实验室按照分类清晰、处置及时、登记清楚、规范有序等流程,由专人存放于废弃物容器中,达到一定存放量时,按照废弃物处理流程报请资产管理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资产管理部统一委托与我校签订协议且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对实验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转运与无害化处置。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或遗撒危险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 淘汰、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放弃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弃置。

第八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单位(院、系、部、中心)须根据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危害类别及实验环境,制定本单位针对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悬挂于实验室醒目位置,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应报后勤与安全保障部和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按照事故等级的响应程序,联络、协调、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信息报送制度,不得拖延、瞒报。

第四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五)若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向后勤与安全保障部和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由后勤与安全保障部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协助。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或有私自储存现象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纠正,并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